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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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续保,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自最后一次续保以后累计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或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